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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竞价交易申报数量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私人财富管理总部   时间: 2014-07-09
尊敬的各位投资者:
为规范证券竞价交易申报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单笔申报数量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7条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报卖出;(例如:投资者持有佘额500股,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数卖出,如拆分为200股和300股卖出;但不可因拆分而形成含零股的部分,如拆分为201股和299股。)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单独一次性 申报卖出,也可以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但不得进行拆分卖出。(例如:投资者持有佘额 299股,可以一次性将299股卖出;也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数和零股佘额,并将零股余额一次性卖出,如可拆分为100股和199 股卖出,也可拆分为99股和200股卖出;但不可拆分为多个零股卖出,如拆分为298股和1股,或者198股和101股,也不可对佘额不足100股的再进行拆分卖出。投资者持有不足100股的余额:例如,持有佘额99股,不能进行任何拆分,只能一次性将99股委托卖出。)
我司将加强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管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投资者交易委托,应当予以提醒,并?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投资者,我司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该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特此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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