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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时间: 2009-04-14
尊敬的投资者:
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您在相关证件到期(机构客户每年应提供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您所开户的营业部办理更新手续,如应特殊情况在此期限内不能前来办理更新手续的,应主动与开户营业部联系并说明情况。对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既不能完成更新手续,又没有联系说明的客户账户,我公司将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对该类客户账户采取限制撤指定、转托管、资金转出业务,直至客户前来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及时更新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因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有关详情请咨询开户营业部或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23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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